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泉州市惠南中学厦门校友会”。
第二条 泉州惠南中学厦门校友会是广大在厦门工作或生活的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宗旨:
1、增进校友联系和交流,互帮互助、互勉互励,共同发展;
2、加强与母校沟通,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在厦门工作或生活的惠南中学历届学生;
2、在厦门工作或生活的惠南中学教职员工;
3、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加入的外地校友和聘请的特邀人士等。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五条者,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愿意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热心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的各种交流活动;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1)本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理事会由校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2)在理事会基础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校友会日常议事决策机构,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3)校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及为校友会换届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担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名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办公地点为:东渡疏港路黄金大厦B栋1002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部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校友捐赠款;
2、会员费;
3、校友会基金利息或投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